转《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6-06-16 浏览次数: 2005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就业促进中心:

根据上海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档案局、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沪人社力〔2015〕468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本市户籍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各区县、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关于建立分级分类档案管理工作体制要求,明确各级职责范围,根据流动人员户籍所在地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本区域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进行管理。

二、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流程。

各类单位目前所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如需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收的,应按以下意见办理:

(一)未继续升学的本市户籍中专、技校、职业学校、初高中及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在无人事档案管理资质单位就业或者未就业的,档案可由学校转递至毕业生户籍所在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实行关停并转时,对于无上级主管部门接收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需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收的,应向流动人员户籍所在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经批准的含有人事档案处理意见的改革方案或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人事档案的处理意见等材料,经核实后予以接收。

(三)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资质的单位,因客观原因目前所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需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收的,应向流动人员户籍所在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档案移交申请并说明情况,经核实后予以接收。

(四)人事代理类机构目前所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流动人员在职期间原则上仍由原机构保管,流动人员与人事代理类机构所代理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档案可由流动人员户籍所在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收。

(五)为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流程,档案转出单位应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指导下,制作相应人员名册、档案材料清单等,以供接收时进行核对。

(六)单位转出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量较大的,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制定接收方案,逐步进行接收。

(七)转递档案须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流动人员个人自带档案转递。

三、具有人事档案管理资质的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等录用和解聘流动人员的,应按规定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调集、转出工作。对于存放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内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为符合条件的相关单位提供“一区受理,全市通转”的协助转递服务。

四、各区县、街镇应按照统一、规范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和服务标准,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免费提供档案接收、转递、材料归档、保管、查(借)阅、出具相关档案证明等服务。为提高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各项业务经办过程中试点推行档案服务预约制度,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做好业务宣传、指导工作。

五、各区县、街镇应在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安排下,建设符合全市统一标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平台,同时可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建立现代化智能档案库房及系统,及时掌握流动人员数量、结构、分布、流向等基本情况及档案接收、转递、材料归档、保管、利用服务等方面情况。

六、各区县、街镇应根据所管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量,合理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并配置坚固的专用档案库房。档案库房面积及档案管理人员人数,可参照每管理1万人的人事档案,库房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档案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1人的标准进行配置。

七、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下,探索建立政府购买第三方档案保管和服务的新机制,作为全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分级分类管理服务的补充。

八、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所需相关经费应由同级财政负担,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

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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