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的操作意见】
 
发布时间: 2016-04-19 浏览次数: 853

各区县就业促进中心: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鼓励创业带动就业行动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4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现就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小额贷款利息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场地房租补贴、优秀创业项目奖补工作,提出如下操作实施意见。

一、创业担保贷款工作

(一)本市高校毕业的35周岁及以下非本市户籍青年大学生在沪创办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除应参照本市户籍人员提供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供《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

(二)本市高校就读的在校学生(含毕业学年学生和非毕业学年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学生”)在沪创办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除需提供政策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所在高校相关部门出具的推荐材料。

(三)尚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本市网络商户创业者,向户籍所在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创业指导服务部门申请最高15万元的创业前担保贷款的,除需提供政策规定资料外,还应提供所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信息、3个月及以上的经营状况及所在网络平台信誉评估状况等证明材料。

(四)本市网络商户创业者获得创业前担保贷款,在贷款期间成功开办创业组织或办理自主创业登记并按期还本付息的,可申请全额利息补贴。

二、创业培训工作

(一)“在校学生”参加政府补贴创业培训的,可由高校委托具有创业培训补贴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培训实施前,培训机构需持高校委托培训协议、经高校盖章确认的学员花名册和《创业能力测评结果报告》到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申请组班标号,办理学员身份确认。

对于已接受过创业教育、直接参加创业模拟实训内容培训的在校学生,培训报名时须同时提交高校盖章确认的创业教育证明材料。

(二)“在校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含只参加创业模拟实训)并经鉴定考核合格的,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按规定给予相应培训补贴。

三、小额贷款利息补贴工作

(一)申请小额贷款利息补贴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在本市注册经营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四类创业组织的法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2、在本市获得商业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小额贷款;

3、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4、创业组织吸纳本市户籍人员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5、小额贷款用于创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6、按期还清贷款本息。

(二)利息补贴的金额根据创业组织贷款期间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情况确定,每人每年贴息最高不超过2000元,用工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每满1个月的贴息1个月。利息补贴的总额以贷款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为限。

(三)小额贷款利息补贴期限最长为一年。若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以距贷款期末的最后12个月作为利息补贴核算期。

(四)小额贷款在2015年12月14日之后到期并符合贴息条件的申请人,应在还清贷款本息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贷款所在地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创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小额贷款利息补贴的申请、审核、支付流程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完善小额贷款利息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0]67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创业场地房租补贴工作

(一)申请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政策的创业组织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本市注册登记36个月以内的小微型企业(不包括劳务派遣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四类创业组织;

2、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本市户籍劳动者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

3、创业组织吸纳本市户籍人员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创业组织租赁合法、独立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满6个月;

5、创业组织签订租赁协议并支付房租,且无转租行为(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机构除外)。

(二)创业场地房租补贴以创业组织注册地或注册所在区县内一处经营地的实际发生租金为限。补贴金额根据创业组织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人数确定,年度人均房租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用工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个月的补贴1个月。

(三)自《通知》实施之日起符合申请条件的创业组织,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创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房租补贴申请。房租补贴的申请、审核、支付流程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0]6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优秀创业项目奖补工作

(一)参加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办或联合主办的创业计划大赛、创业新秀评选等创业类赛事活动,或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参加由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办或联合主办的创业类赛事活动,并在上述创业类赛事中获奖的创业团队和创业组织。

(二)对获得市级赛事优胜的创业团队(即未注册登记)给予5万元的创业启动金,对获得国家级赛事优胜的创业团队给予10万元的创业启动金。对获得市级赛事优胜的创业组织(即已注册登记)给予10万元的助力发展金,对获得国家级赛事优胜的创业组织给予20万元的助力发展金。

六、本意见自《通知》实施之日起执行。



海市就业促进中心

2016年2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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