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建设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陈中铭发布时间:2022-12-15浏览次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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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建设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学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学校信息化应用水平,保证信息化建设的实效性与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和教育部对教育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信息化建设和组织管理


第二条 为做好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学校坚持以服务教学、科研和管理为中心,实行统一领导、统筹规划、集中管理、分级负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包括信息中心和学校指定的相关单位负责人,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与协调。其主要职责包括:

()研究学校信息化建设、运行、管理的重要问题和相关工作方案;

()指导、监督、协调校内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

()审议校内各部门提出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报告,组织专家组进行可行性评估;


第四条 信息中心是信息化建设、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代表学校行使具体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包括:

()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执行有关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工作计划,负责学校主干网、子网的统一建设,负责提供学校的主页建设技术支持、主服务器的统一管理;

()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加强学校信息化建设的工作建议,拟订学校信息化建设和校园网站建设的方案、措施,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维护校园网的正常运行,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并接受上级网络和国家安全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负责二级接入部门和用户的管理、教育、技术咨询和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五条 校内联网用户的个人责任包括:

()按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使用校园网网络资源;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计算机病毒,防止他人利用自身的计算机设施从事违法乱纪活动和传布网络病毒;

()接受信息中心管理与技术指导。

 

第三章 主干网与接入子网


第六条 信息中心负责主干网的运行管理、设备管理,保证主干网的畅通。子网接入单位应当服从信息中心的管理,不得与其他互联单位私自连网、擅自发展校外用户连入校园网或利用校园网开展经营性活动。


第七条 子网接入部门或个人职责包括:

()在信息中心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对子网进行建设、运行和管理;

()指导系统管理员和用户对其负责的网络子系统、计算机系统和上网资源进行管理;

()负责子网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

()接入校园网的子网(包括实验室、实训室),在弱电建设前必须经信息中心备案并按统一标准建设。


第八条 子网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子网内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指导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和用户对其负责的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和上网资源进行管理。


第九条 不具备条件的单位,由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或代管子网事务。

 

第四章 IP地址、用户申请与子网扩充


第十条 全校网络IP地址由信息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


第十一条 入网部门应统一向信息中心申请分配或增加IP地址。入网部门和个人应严格使用由信息中心及本单位网络管理员分配的IP地址,严禁盗用、占用他人IP地址或私自乱设IP地址。信息中心有权切断私设的IP地址入网,以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要求入网的个人,应向本单位网络管理员提出申请,由管理员对入网计算机和用户进行登记,办理有关手续,报信息中心审查同意后在系统上开户。符合要求的计算机和用户方可入网运行、对外通信。

 

第五章 上网信息和信息站点管理


第十三条 上网信息实行审核登记制度。所有上网信息必须经过相关审查手续后才能上网。


第十四条 上网信息管理实行谁上网谁负责、文责自负的原则。上网信息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各子网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各子网管理单位应负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校内网络站点不得从事带有商业性质的服务。

 

第六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在信息化资源使用过程中,用户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制度,遵守政治、外事纪律,尊重网络公德,不得有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网络管理制度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学校办学机密,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任何用户有保障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义务,严禁下列行为: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十八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十九条 信息中心和子网接入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对委托发布信息的部门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发现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24小时内向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违法内容的地址、目录。


第二十条 对于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站点,一经发现,即进行网络隔离,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信息中心和各接入部门要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的教育,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处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信息中心、接入部门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信息中心、后勤保卫处依据上级部门网络安全最新要求,制定网络安全具体措施和制度,上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核和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 网络运行和维护


第二十四条 为保障网络正常运行,信息中心必须建立中心机房值班制度、设备巡检制度、故障排查、网络监控等制度和技术措施。


第二十五条 用户计算机和网络出现故障,须及时报告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派技术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 信息化运行经费由信息中心依照有关规定拟定,经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八章 弱电建设与应用系统建设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凡是涉及弱电或数字化应用系统建设的项目,无论是系部实验室项目,还是学校整体项目,必须先行到信息中心备案,以保证建设标准、数据格式标准和数据接口的统一规范。各部门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阶段需先申报至信息中心,由领导小组进行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重大网络应用项目的成功开发,对网络应用建设有突出贡献者,通过项目验收专家组评审,经报学校相关部门批准,项目参与人员可将其作为科研成果认定、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本规定的入网用户,或盗用IP地址、盗用他人口令、入侵及破坏网络和计算机系统、违反网络用户行为规范的行为,信息中心将要求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并会同学校有关部处共同查处,可先行采取警告、停止户头、停止有关单机入网等技术处理措施,并视情节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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